唐宋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要求更多的资金投入市场,要求更快、更准确的商业信息传播。基于这样的时代要求,合伙经营的现象逐渐增加。
一、“干人”与商业信息传播拥有大量资金的一部分人缺乏必要的商业信息,或者说由他们本身去搜集商业信息的成本较高,而市场中掌握大量商业信息的人,因资金缺乏乂难以独自开展商业活动。因此,拥有大量资金或财产的人与拥有大量商业信息的人互相结合在一起,就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职业理财家的“干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干人以奴仆或下属的身份在家庭财产、资金的管理方面大显身手。宋人袁采在《袁氏世范》中提到了管库、管米谷、贷财本兴贩者三种干人类型,其中贷财本兴贩者就是典型的资金拥有者与商业信息拥有者的结合模式。
很多干人都是以家仆身份参与家庭资产管理、资金运作,他们忠于主人,富于权变,善于把握商场信息传播,因此能够获取巨额利润。
宋代官吏经商几成普遍之势,他们有的直接投身商业活动,有的碍于身份地位的影响,从而委托自家佣仆或下属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北宋仁宗时,权臣丁渭被贬崖州竟然仍不忘委托他人开展商业活动,他“在海外有一贩夫,辄与数百缗,任其货易。”
时至南宋,官员委托下属经商的情况愈来愈烈,很多官员在长期的经商活动中掌握了大量的商业信息,因而一旦获得商业资本,便能轻车熟路地造巨舰,广收海外适销对路商品泛海而去,一年后又载回本地市场畅销商品“珠、犀、香药、骏马”等等,因此才能获利数十倍。
唐宋时期,一些善于替人经营资财干人受到资本的追捧。这些资金的委托者拥有资金,而被委托者拥有熟练运用商业信息传播发家致富的能力,他们之间没有主仆、臣属关系,只有相互自愿结成的资金保值、增值、互酬的合作关系。
二、“带泄”、“斗纽”与商业信息传播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浪潮冲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甚至连原本远离尘嚣的寺庙都难以避免,出家的和尚、尼姑纷纷卷入商品经济活动之中,并且在实践中创立了名曰“长生库”的合伙经营模式。
长生库是寺庙设置的高利贷放贷经营机构,主要是为了满足寺庙日常开支之用,后来这种经营模式逐渐演变形成了一种新型合伙经营模式。斗纽最初出现在寺院,原本是僧人经营长生库的做法,而长生库是化外之人的经营活动,最初因得到传统社会执政者的默认许可而不用上交各种苛捐杂税。
伴随着唐宋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原本只是为了满足寺庙自身开支运转的长生库逐渐卷入到更多的金融投资活动,寺庙借长生库之名,行“鸠集富豪,合力同则”之实,共同经营,实现多种资金、信息、管理的结合,同时还可以逃避传统政府的赋税征收。
可见,斗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是日益繁荣的商业市场对商品交易者提出的新要求,即要求商品经营者要资本雄厚,资本稳定,信息灵通,而要同时实现这三个条件,在现实社会中单个商人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时便产生了多人出资、合伙经营、轮流做庄分红的商业模式。
唐宋时期海外贸易进一步繁荣,商品市场不断扩大,沿海之民纷纷在商海中弄潮牟利,他们在长期的海外贸易活动中,创造了另外一种合伙经营方式。这种合伙经营的模式是小本商人或者其它职业的人,因为与长期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是同乡、同学亦或是亲戚,在与他们的接触中获得了海外商品的供求和物价高低信息。
但因为钱少本小无法大量购买商品,商人只好通过将少量的钱交由出海之人,委托其代购海外商品回来,这种方式省去了小本商人亲自乘船赴海外购买商品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因此往往能够获得数倍的利润。以致于许多政府官员也纷纷投身“带泄”活动,政府多次下令禁止也难以遏制这种现象。
三、临时搭伙与商业信息传播当然,除了上面所述的几种合伙经营模式外,民间商人之间的临时搭伙,共同经商的形式也较为常见。
商人之间相邀外出,一方面可以相互帮助,抵御路途中的毒虫猛兽、盗贼的侵害,同时通过合伙经营,共享商业信息,共同出资经营,从而进一步减少经营成本,降低商业风险,提高商业效益。北宋泉州晋江有庆禅师,年轻时以气自任,曾经与同乡人结伴“相结为贾”。往来海中十数年,经商获利的经过。
巨商陈公任与张世显、何仲文、何仲济等商人一起传播分享了一则商业信息——“福清东墙莫少俞治船,欲以四月往浙江”,经过商议,陈公任等人决定在福建买布一同搭乘商船运销浙江。足见正是这些大商,财力雄厚,交友广泛,人力资源丰富,因此收集商业信息更便捷,即交易成本更低,所以投资长途贩运更为频繁。
除了大商人有合伙经营的需求外,普通的农民临时参与商业活动更迫切需要合伙经营,赣、吉之民在大规模农业生产结束后相约到南方贩牛,一是因为本钱不够,需要合伙经营,另外一方面还在于合伙经营能够共享商业信息,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当然,赣州之民在贩牛之余,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还加入了贩卖私盐的队伍,《宋史》中也曾载江西虔州、福建汀州“二州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两浙金石录》中也记载湖州德清县永宁乡之民“多以舟船,远出商贩”的情形。
唐宋社会出现了多种合伙经商的模式,其合伙经营的前提条件无疑都是参与商业活动的人们之间实现了商业信息传播的共享,通过商业信息共享,彼处之间就某一项商业活动达成了共识,随后才采取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或是委托代购的经营模式。
结语合伙经营的模式在唐宋社会的兴起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基于唐宋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客观需要,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业信息传播发展的结果。反之,合伙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丰富,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促成了商业信息传播渠道更加丰富,传播速度进一步加快,对于商业活动的影响更加增大。
参考文献:[1]《袁氏世范》
[2]《老学庵笔记》
[3]《估客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