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7月1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打破了长期困扰台州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瓶颈,真正让法律“长牙齿”,为监管执法“带上电”,对漠视法律法规、罔顾安全的主体责任人依法严惩不贷,使制度发挥实实在在作用。

台州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居住出租房屋有28万余户,居住流动人口110.5万,有着量大面广,人员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房屋建筑、消防安全标准不统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安全意识淡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监管职责不明确,齐抓共管机制运行不顺畅,部分管理措施缺乏法律依据等方面。台州市出租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平安创建工作的突出短板。近年来,台州市对居住出租房屋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打下了较好基础,也积累和创建了许多台州样板的管理经验。因此,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制定一部符合台州实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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